
2025年7月,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公安局办理了一起非法盗采钨矿案件。
近日,案件中的李某明、李某勇、蒋某恩等3人因擅自盗采钨矿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;王某、朱某等2人因擅自从事矿山开采作业活动,被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;邓某平因非法收购明知是盗采的钨矿被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,并处罚金。这是汝城首例以危险作业判处的案例,有效打击了矿区非法盗采行为。

今年5月,汝城县公安局接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线索,原小垣镇钨矿矿区有多处矿洞被盗采,不仅扰乱国家矿场资源管理秩序,更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

接到线索后,警方立即行动,现场侦查发现,在原小垣镇钨矿矿区多处已关停或废弃的矿洞内,有明显的近期作业痕迹。被盗采的矿洞存在顶板破裂、支护腐朽、无矿井通风系统等重大事故隐患,随时有发生生产事故的风险。汝城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,成立工作专班开展侦查打击,通过调取周边监控和大量走访摸排,民警快速锁定了盗采钨矿的嫌疑人李某明、李某勇等人。
经过蹲点守候,7月28日,民警在矿洞出入口抓获盗采嫌疑人李某明、李某勇、蒋某恩,并将涉及参与非法开采钨矿违法犯罪活动的王某、朱某以及钨矿买家邓某平抓获归案。
经查,2024年11月到2025年7月间,李某明、李某勇、蒋某恩为获取非法利益,未取得采矿许可证,伙同王某、朱某等人在原小垣镇钨矿矿区多处矿脉多次盗采钨矿出售牟利;邓某平明知李某明、蒋某恩等人销售的钨矿石系盗采,仍多次予以收购,非法获利11万余元。
法律链接
【非法采矿罪】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,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,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,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、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,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,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,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。
【危险作业罪】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(第三)规定:在生产、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三)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,擅自从事矿山开采、金属冶炼、建筑施工,以及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。
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】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: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警方提醒
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
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
以任何形式非法开采、盗采矿产资源
警方将继续保持对
矿区违法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
坚持露头就打,从严从快
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
监督举报非法开采、盗采矿产资源
及代销、运输、收购非法矿产品行为
共同保护国家矿产资源
和自然生态安全
来源:汝城公安
↓ 留言请点击阅读原文
长宏网提示:文章来自网络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